九项准则警示教育(一) 合法按劳取酬,不接受商业提成
  • 发布人:ycfy
  • 时间:2025-03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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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项准则警示教育(一) 合法按劳取酬,不接受商业提成

“九项准则”是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的基本准则,是医务工作者的行医“红线”,本文将对“九项准则”及实施细则做解读并附相关警示案例。本期解读规定之第一条:合法按劳取酬,不接受商业提成。

 一、准则解读

      依法依规按劳取酬。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;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;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,以及被纳入医保“双通道”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,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;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;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。      

二、实施细则

1.严禁利用开具药品、检查检验及其他特殊检查从中谋取利益。

2.严禁向住院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、保健品等从中谋取利益。

3.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参加由医药企业、中介机构组织的授课、咨询、科研等活动。

4.严禁以讲课费、顾问费、咨询费、课题费等名义“搭车报销”个人费用或借机从中谋取利益。

5.严禁利用职务、身份之便,擅自统计设备、药品、耗材等采购使用数据,从中谋取利益。

6.严禁利用职务之便、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带货从中谋取利益。

7.严禁为医药企业代言从中谋取利益。

8.严禁私自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。

三、典型案例-非法统方

1.个人简介

相某某,男,36岁,中共党员,某县人民医院信息科副科长。

2.违纪违法事实

2015年1月至2021年3月,相某某利用担任县人民医院信息科工作人员、副科长的职务便利,伙同医院药剂科副主任杨某,违反规定为李某、苏某等多名医药代表统方,并收受上述人员以现金、银行转账、微信转账等方式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6900元,其中相某某分得189800元。

3.案件点评

相某某身为中共党员、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伙同他人,为他人谋取利益,并收受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涉嫌受贿罪。

4.处理情况

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相某某受到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。相关违法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(摘自--卫生健康系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选编)